在這篇小文文集之中,我偶爾會特別注意和華僑有關的事情,譬如著眼於譬如國外的中國菜。這篇特別的主題是華人在美面臨過的壓迫。大約來說,他們的歷史包含著幾個不同的時代,也可以將正式政治壓迫和非正式的含蓄文化壓迫分的滿清楚。在這篇中我要特別注意前者。
據我所知,除了邊境地區之外,包括台灣,在中國清朝中期之前移民是少之又少的現象,在這方面中國和其他以積土為形的帝國差不多。一般來說這些帝國都要依靠擴展疆土來提升可用的資源和人民,這樣讓糧食供應更可靠。當然到了相當大的程度,這種帝國最後因在內的矛盾而很難永遠延續下去。
根據我的理解,清朝十八世紀中開始放寬出境的限制,之後有些華人去目前的菲律賓、泰國以及其他東南亞國,這樣建立了首先的「華僑」群體。我自己有關的知識不足以分析之所以如何。
美國從中國而來的移民潮美國十九世紀中旬才開始,那時候有不少種植園主要用這個群體來替代最近解放出的美國黑人。那時美國人開始將這些人稱為 coolie (苦力),在生存狀態一方面美國和許多美洲國家都一樣,特別是古巴、秘魯差、墨西哥以及加拿大,但是一般來說工作環境,包括合同條款,這些在美的合同條款比拉丁美洲的來得那麼壓抑。儘管如此,從一開始美國人的想法是這樣亞洲群體絕對沒有資格成為真正的美國人,他們的工作合同到期後肯定必須回中國去。這些人之中,原來絕大多數是男的,建立鐵路線也是其中他們主要的工作範圍,1849年後也有華人來美國為參加淘金熱來了加州中部。美國最有名的唐人街這個時代是那時代在舊金山創立的。在十九世紀後旬,清朝政府也決定拍人去歐美學習各種現代知識,但是畢業後這些人往往要返回祖國。
由於之前成效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美國聯邦此時沒有採取措施驅逐華人,也推翻了幾個加州政府反華的法律。但是在愈來愈激烈反華情緒的背景下,美國聯邦1882年頒布了《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 這項法律強制所有中國公民在他們的個人勞動合同期滿後離開美國,此法律是美國史上首先限制移民的,之前沒有所謂的「非法移民」(illegal immigrants),現在當然是其中美國最有爭議的政治議題之一。換言之,在美國一個多世紀的歷史中,沒有任何移民限制,在這方面首先受到此類壓迫的群體就是華人。
法律通過後,還有很多已經住在美國的中國人繼續工作。在美國西部的懷俄明州,華人已經專門鐵路工人、礦業等領域。在那時代美國工人運動尤其積極,很願意用暴力來防止非屬工會的工人接受更低的工資。從經濟學理論來看,公會根本的特色是專有集體談判賠償金、工人的就業保障等工作條件,為此必須壟斷勞動力市場,自1850年至1940年這個美國迅速發展的時間裏,因而工會運動太願意用暴力來得益。1882年,勞資衝突政制發展在整個美國西部,發生了所謂的「石泉城大屠殺」(Rock Springs Massacre),指是一群憤恨十足的美國工人殺了幾十的華人礦工。
在美國公眾意見此方面,去年我在我的校園聽過一場演講,雖然我忘記了演講者的名字,但是我記得她是加拿大的教授,本講的主題是在移民時代以來的緬甸小數民族面臨著怎樣的政治壓力。這個人說道,上層的,包括英國的殖民當局,他們將緬甸的人民分成兩類,有一部分視為屬於所謂的文明群體,即使他們是緬甸人,但是文化程度很高。相反的,更加傳統的緬甸人,包括很多小數民族,這個群體離「文明」很遠,建立現代執政系統時可以忽略。
我聽著這個演講時,我就感到在美相似的歷史現象,就是十九世紀末旬美國人對於已在國內的日僑與華僑展示同樣的分別。眾所周知,日本是第一非西方的國家成功地發展經濟,1854年後日本被西方開放了之後,過了不久西方文化就受民眾的歡迎。那時也有一些日本人移民美國。1907年美日兩國政府一起達成了非正式的移民限制協議,但是到了1924年美國才通過法律為正式禁止來自幾乎所有國家的移民,包括日本內。在1924年前的美國,雖然反日歧視也很大,但是根據研究一部分的美國人漸漸承認日本也是文明的國家,日僑在夏威夷和美國西岸在某程度上被認為是「名譽西方人,」有所可以過好日子。到了美國進入二戰後,在美的日僑都 被迫搬到建立在美國西部的「拘留營。」(我在研究本文時發現對於日軍1941年12月7日攻擊珍珠這件事,應該的中文說法是「珍珠港事件,」作為美國人我覺得聽起來很奇怪。)美日兩國突然出現戰爭之後,這麼快導致「抱留營」的政策,意味著美國人對日僑前有的容許感只不過是表面上的。
由此可說戰前有些美國人覺得日本本身愈來愈屬是文明的國家,算得上「西方世界」的一部分。華人,包括來美的華僑,反而是野蠻人,沒有任何「文明」可言,故禁止他們移民美國是好事。
整體來言,美國華僑原來與日僑、黑人、甚至義大利人和猶太人之前面臨同樣的問題,即有一大部分美國白人覺得美國人可以分為「真正值得」以及「算不上真正的」兩個群體。在這裡應該提醒一下,這些種族的壓迫經驗並非等同的,但是這些法令限制都有一樣之根本,即上述的歧視觀念。二戰時美國和中華民國是盟國,密切合作來抵抗日本,並且1965年美國聯邦通過移民法的改革,將1924年上一代的移民法廢除掉了,1924年的法律不僅大大限制了合法移民的,再來使得移民來源國是向歐洲傾斜的。改革法律之後,在美國還有移民限制的規律,但是這些並非針對特別的來源國。
當然這樣以歧視為目的的法律法規的可能是永遠具有的,只能依靠法治來抑制人類最基本的衝動。我在這裡要將「法治」定為「在同樣的情況下,兩個人應該受到同樣的對待。」就此而言,可以提幾個例子來支持本論點。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頒佈了 People v. Hall,然而有許多美國人提出基於普遍道德的觀念來反對,1873年加州立法機關因而廢除掉了有關的法律。相反的,即使美國內戰後聯邦段時給以解放的美國奴隸黑人一些自由,但是1870年也正式拒絕將全方位的人權保障延伸到美國華人。舊金山當地政府1854建立了隔離劣等的學校為教育黑人兒童,過了一段時間之後就決定公共教育的話華僑的小孩們也需要參與同類的學校。但是1885年一雙美國華僑的夫婦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的原則說服政府讓他們的孩子進入公立學校。1898年度美國高法院在 Wong Kim Ark v. U.S. 裁定只要一個人在美國出生他就是美國公民,在這個案件原告是在美出生的華僑,判決也是由美國憲法而定的,特別是美國內戰後的第十四修正案所批准出的。除此之外,即使根據我的定義這個法律修改的決定和法治沒有顯而易見的關係,二戰之中美國與中華民國是盟國,美國的國會決定取消《排華法案。》
當今法律上美國的華僑和其他美國人完全平等,然而有時候還有人譴責說在某一個實例上某一個美國華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譬如上世紀九零年代在 Los Alamos有一位台僑,他在本地的核武器實驗室工作。(我父親八零年代在一樣的地方工作了七年。)這位人名為李文和,那時被譴責為中共黨間諜,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後他只願意承認一項輕微指控,其他的指控都被聯邦放棄了。
在經濟權力方面,美國的華僑和很多國家的華僑一樣,就是說他們平均收入超過國內其他種族的,差距也不小。我認我無論他人說什麼,如果和其他的民族國家相比,雖然美國有很多問題,不過法治上我們還是能夠維持下去,美國的華人和所以美國人一樣,他們可以享受其帶來的保衛。但是,最近幾個月來,有幾個美國州政府,譬如佛羅里達州,頒布法律限制中共黨員買土地的權利,現在已經有人提起訴訟。提起訴訟就是美國人最喜歡做的活動之一,但是我們必須大鵬帶法律的程序展開以後才知道結果如何。在美中兩國的關係愈來愈惡化的當今下,未來可能演變出來的問題值得注意。